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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复核应该由独立的委员会主导
2022-05-22

今年两会期间曾有报道说,中国7%的人口患有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数超过1亿人。即使按保守数据,严重精神病患者也已超过千万,其中数百万人已经对社会治安构成危害。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些精神病院的形象正在发生扭曲,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个正常人由于各种原因被他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居然轻易就能办到,类似个案时有发生,如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身体健康,却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30天,深圳女子邹宜均受哥哥姐姐设计,被暴力绑架送入精神病院。

精神病人亟须司法来保障他们的权利,精神病院也需要司法来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代议制国家,一部法律的出台都需要各方利益代言人的博弈,虽然精神病人很难从自身人群中产生代言人,但也不能因此在精神病法律出台的过程中漠视他们的正当权利,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也需要法律杜绝精神病强制收治被滥用的可能。

精神病院未能严把入口关,原因有很多,如绝大多数医院收入主要来自数额不足的财政拨款,经济上捉襟见肘,所以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草率收治病人,对此,政府财政需要加大对精神病医院的投入力度,应当明确公办精神病院的公益性质,在财政上进行省一级垂直管理,避免医院因财政拨付而受到种种掣肘,取得一定的独立性。但根本的,还是因为我们未能有一套规范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显然,《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精神病鉴定复核程序意在填补此空白。

不过,复核程序如何做到科学、透明、公正却非易事。就拿当下的医疗事故鉴定而言,其实也类似于一种复核程序,但是它对于医疗纠纷却常常无能为力,有时反而激化了矛盾,因此,精神病复核要树立公信,需要在程序上进行更缜密的设计。

如,复核程序不宜由个人主导,应由有关专家、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履行这一职能,委员会成员通过公开程序严格筛选,并有固定的任期,不可随意撤换。为排除地方人为干扰,这样的委员宜在省一级成立,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确保其运转的独立性。“准精神病人”及其家属的提请复核权受法律保护,精神病医院应该明确告知并提供便利,若精神病医院或其他部门从中阻碍、压制,须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刑责。倘若“准精神病人”或其家属对复核程序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可以通过启动异地复核等方式,做出维持或撤销复合结果的裁决。

精神卫生问题是一个公共性问题,而不简单是家庭和个人问题。对于这样一个牵涉广泛的公共问题,立法的目的是保护病人权利,也要防范医院滥权,因此,让精神病鉴定复核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至关重要,期待《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能拿出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