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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实施意见东营制定实施意见推进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022-06-05

根据《意见》,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年满70周岁、社会散居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年满70周岁、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年满60周岁、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失独老年人;年满7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8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的空巢或仅与重度残疾子女生活的老年人,等都是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

东营网讯近日,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该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县区民政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最低服务时间每人每月不少于12个小时,由承接主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对达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入住我市范围内具有运营资格养老机构的,可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费用转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民政局支付给所在养老机构,用于抵扣入住养老机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据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赡(扶)养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再由县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服务对象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开始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待遇。市民政局、财政局将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成立专访小组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定期考评,并及时通报结果。(本网记者)